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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动能素介绍及临床试验设计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5-05-22 点击数:

面部动能素介绍及临床试验设计

背景


面部动能素是一款通过中胚层疗法来延缓面部衰老的产品,其作用底层机理的核心在于通过一种复合物质——动能素(Skin Booster)来干预细胞外基质的衰老进程。动能素可以作用于细胞外基质ECM.
细胞外基质是由多种蛋白质、糖胺聚糖、蛋白聚糖和各种生长因子等组成的复杂三维网络,在为细胞提供支撑的同时也为细胞提供必要的生存信号。如果细胞获得的来自外基质的生长信号变少,细胞便会衰老,脱离了外基质的生长信号,细胞便会死亡。也正是因为细胞外基质在细胞生长和衰亡中的核心作用。ECM 衰老涉及多种细胞和分子机制的改变,例如成分的改变(如胶原蛋白合成减少、透明质酸含量改变)、结构改变(纤维排列紊乱、交联增加)、功能改变(细胞信号传导异常、组织修复能力下降)等多个维度。因此单一通路调控无法全面有效地逆转或显著改善这种复杂的老化现象。只有采用复合方案,整合提升成纤维细胞活力、抑制外基质降解、抗氧化、调控炎症水平等不同作用机制的疗法,才能从多个角度干预 ECM衰老过程,实现从根本的皮肤衰老干预。
面部动能素可以加速组织新陈代谢,迭代衰老细胞和细胞外基质,激活细胞线粒体活力,促进细胞外基质中糖胺聚糖、胶原蛋白、弹性蛋白等主要成分的修复和新生。治疗后皮肤细胞和外基质呈现完整、有序、致密排列,尤其在提亮肤质、恢复皮肤年轻态效果显著。
法规分类
面部动能素由于复合成分,属于药械组合。分类:13-09, 通过开展临床试验进行评价。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第30号)》,注射用透明质酸钠溶液,用于注射到真皮层,主要通过所含透明质酸钠等材料的保湿、补水等作用,改善皮肤状态,按照III类器械监管。政策发布后,对水光针等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将更加明确,消费者利益也将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一方面促使生产厂家积极申报III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另一方面促使医美机构减少不合规产品的使用,增加对合规产品的采购需求。通过政策的宣传,也加强了消费者对水光针产品的清晰认知。此次政策是从产品注册层面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卫健委以及药监局等部门之间如何协同和配合,让医美市场更加规范发展。
临床思路
方案设计:前瞻性、多中心、随机、平行对照、评估者设盲临床试验


一、适用范围

该类产品主要成分为透明质酸钠,通常还包括氨基酸、维生素、缓冲盐等成分,适用于成人暂时性的改善皮肤干燥、肤色暗沉。按照III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分类编码为13-09-02。本审评要点不适用于添加氨甲环酸等其他功能性成分和/或药物成分的产品。

三、临床试验临床评价要求

(一)临床试验设计类型

建议采取前瞻性、随机、对照、盲法的临床试验设计。需考虑采用适当的对照方式以保证试验组和对照组基线的一致性,如受试者随机分组等。需尽可能地采用盲法以避免主观影响因素,如对第三方评价者设盲。

(二)入排标准

临床试验方案中需有明确的入选/排除标准。入选标准需针对产品预期用途制订。试验组和对照组的入选/排除标准需统一。入选标准一般为成人、皮肤Fitzpatrick分型为II-IV型;暂时性改善面部皮肤干燥、肤色暗沉现状需求、同意研究期间不使用与研究相关的其他美容治疗的受试者。排除标准需包括对成分过敏人群;局部皮肤感染(包括病毒性、细菌性、真菌性);皮肤肉芽肿;瘢痕体质;免疫系统疾病;治疗区存在活动期或进展期或具有同形反应的皮肤病如急性湿疹、扁平疣、扁平苔藓、寻常型银屑病等;患有凝血功能障碍等或其他系统性疾病;治疗区存在恶性肿瘤或不明性质的皮肤肿物;正在接受化疗/放疗患者;精神类疾病或情绪不稳定患者;妊娠或哺乳期;长期户外工作或术后需要解除阳光患者;治疗区存在不明注射物等;对治疗效果期望过高的患者;至少6个月内参加过类似治疗,包括射频、光子、肉毒毒素注射等。

(四)评价指标

1.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

主要评价指标需同时考虑注射后4周全局美容效果(GAIS)的评价,以及反映暂时性改善皮肤干燥和肤色暗沉的综合量表。表1提供了全局美容效果评价分级的一个示例。


图片


表1 全局美容效果分级参考量表(示例)

评价需基于患者治疗前后照片,由经过良好培训的评价者,进行第三方盲法评价。建议选取数码相机,在相同角度、相同光源对受试者的正面、左右侧面进行拍摄。由于VISIA设备检测结果不稳定甚至出现错误(如检测结果与医生判定结果不一致),因此不适宜用于疗效评价。VISIA设备可用于拍照,以评价治疗前后效果。

2.次要有效性评价指标

次要评价指标可包括皮肤干燥度测试、肤色暗沉改善效果评分(可参考GASI)、患者满意度评分等;此外,还需包括研究者评价和受试者评价的全局美容效果(GAIS),以及反映暂时性改善皮肤干燥和肤色暗沉的综合量表。

3.安全性评价指标

安全性评价指标建议包括不良事件(水肿、红斑、瘀点/瘀斑、过敏反应、感染、疼痛、局部刺激、过敏、丘疹、肉芽肿、结节、单纯疱疹复发、痤疮样皮损、单纯疱疹复发、玫瑰痤疮发作、炎症后色素沉着、机械性划痕及瘢痕等)、基本生命体征、注射前和注射后主要有效性评价时间点的实验室检查(如血、尿常规检查、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等。

(五)临床试验样本量

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基于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进行样本量估算,以确认该产品的有效性。临床方案中需明确基于主要有效性评价的样本量统计计算公式涉及参数的确定依据及具体计算过程。在确定样本量时,还需考虑要有充足的临床证据支持产品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多数患者注射该产品后可维持有效的时间。此外,还需考虑受试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的脱落/失访,按照预估的脱落/失访率进一步扩大初始样本量。

(六)临床随访时间

临床试验随访时间需同时考虑产品预期效果的维持时间和产品安全性评价。观察时间点应至少包括注射前、注射后即刻、1周、2周、4周,以及长期安全性观察时间点,如,临床上通常连续注射三次,每注射一次间隔一个月,建议安全性评价观察至少注射疗程结束后三个月。

(七)统计分析

全分析集(FAS)需包括所有入组实施了注射并至少进行过一次有效性评价的受试者,无论其是否违背方案。FAS集对于缺失的数据建议采用保守的填补方法并论证其保守性,不建议采用末次观测值结转法(LOCF)。对于因违背研究方案而被剔除的以及未能完成研究得脱落/失访受试者,需明确剔除或脱落/失访的具体原因。

需进行试验组与对照组基线的均衡性分析。如果基线变量存在组间差异,需分析基线的不均衡可能对结果造成的影响,基线组间均衡性分析一般在FAS集的基础上进行。

需按照临床方案中的统计处理方法对主要评价指标分别在FAS集和PP集检验预先设立的假设(优效)是否成立。需在临床试验报告中报告所有注射后发生的不良事件(无论是否认为与试验器械有关)。报告不良事件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原因、详细内容和严重程度,并分析其与产品的关系。对于所采取的措施、持续时间和最终结果需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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